《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摄绘注意好
摄绘注意好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71651
魅 力 值:31
龙    币:8039
积    分:31087.6
注册日期:2015-03-12
 
  查看摄绘注意好个人资料   给摄绘注意好发悄悄话   将摄绘注意好加入好友   搜索摄绘注意好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摄绘注意好发送电子邮件      

早就该改了!
专家: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03-30 00:44 综合
1128 放到桌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妇女”表述修改为“猥亵他人”,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将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应对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作出相应修改,即不仅仅限于妇女。对此有三种可借鉴的修改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将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词来代替。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一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德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均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明文规定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这种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体现,其特点之一就是没有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性别。

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1956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的定义作了修正,规定男性也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意味着强奸罪被害人仅指女性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对象。

第三种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美国得克萨斯州关于性犯罪中规定了奸淫幼男的条款,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足之处是对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有所限制,排除了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

比较以上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显然更为彻底,因而笔者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即将“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为“幼童”。
2015-03-30 08:11:2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50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