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34104 |
魅 力 值:378 |
龙 币:15016 |
积 分:18335.4 |
注册日期:2010-03-04 |
|
|
|
是呀,作为主要责任人的父母,是应该被处理,而且应该早就被处理,在发现其将未成年孩子留在家里而出去,未成年在家无人监护之时,就应该及时处理,而不是等到出了事情再来追究责任!
如果一发现有未成年儿童没有监护人监管,就有人及时举报,而后法律部门及时处理,责令其父母尽其监护义务,实在没有监护义务则剥夺其监护权,由政府之民政部门所属之慈善部门尽到社会抚养责任!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87年就颁布,就规定有遗弃罪,只是此法从未被好好的执行,一来法律规定与柴静所说的那个《反大气污染法》一样,所规定的执法主体是无所不能也一无所能的”有关部门“,二来了,只要是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是负担的事情,从事就没有政府部门积极去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