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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两融细则:不动产可充抵补充保证金
上交所修订两融细则:不动产可充抵补充保证金
新浪财经讯 7月1日晚间消息,在证监会[微博]出台两融新规提及券商可自行决定强平线之后,上交所[微博]也公布修订版两融细则,其中新增不动产可充抵补充保证金一项。
另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受“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的限制,但目前暂不实施。
上交所今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下称“2015版《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另外,与证监会同步的是,2015版《细则》中两融50万门槛不变,还对两融展期规定进行变动。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将拥有更大弹性,“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015版《细则》还提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受第十二条前两款限制,限制包括“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但是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准备,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上交所于2014年2月21日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新浪财经 许旻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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