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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是抄袭,学位是学位。撒了饭,留下饭碗给她挣口养家糊口饭吧

北大于艳茹“抄袭门”:起诉校方 要求恢复博士学位

据《新京报》10月15日报道,北大博士于艳茹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其博士学位被母校北京大学撤销。她随后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她本人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14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未当庭宣判。

10月14日,于艳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受媒体采访。

36岁的于艳茹是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博士学位。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称,于艳茹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国际新闻界》网站截图

随后,北大成立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调查。2015年1月9日,北大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学位证书。

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申诉不予支持。于是,于艳茹提起了行政诉讼。

14日开庭时,于艳茹接受采访称,她会维权到底,要回自己的“博士帽”。于艳茹及其代理人认为,北大撤销其学位,是迫于当时“抄袭门”的舆论压力,但在此过程中,没有给自己任何申辩的机会。目前,由于诉讼等问题,博士后期限将满的于艳茹还没有落实工作的问题。

本案昨日未当庭宣判。

于艳茹:涉嫌抄袭论文并非博士学位论文

于艳茹诉称,涉嫌抄袭的论文并非博士学位论文,北大此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原告博士学位,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

此外,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向自己及时公开,亦未让其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侵犯自己的知情权。北大作出该决定前未让她申辩,亦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向于艳茹送达该决定前,北大便通过新闻媒体对处理结果予以报道,属于严重违法。

于艳茹还认为北大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抄袭的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而她本人已于当年7月5日毕业,不属于在校期间。在涉案论文发表前自己就已经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申请的要求,因此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再者,该论文发表时,于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是编辑没有尊重作者两次请求变更署名单位的意见所致。

北大:抄袭影响恶劣,撤销学位于法有据

北京大学辩称,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北大所有的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以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北大认为,于艳茹在北大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布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的相关规定。

发表论文是一个包括创作、投稿、发表的过程。一旦作者将稿件投送出去,对作者而言,发表的行为即已基本完成,至于稿件何时公开,基本由出版机构决定,作者一般无法左右。由于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于艳茹在校期间,因此,其发表涉案论文,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行为。

根据北大提交的证据及《国际新闻界》杂志社出具的证明,于艳茹发表的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属严重的学位不端行为。

另外,《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指出原告的错误之处后,于艳茹长时间未作出任何回应。其抄袭行为在国内外学界产生负面影响。(记者/王巍)

各界声音

3月17日,北大对于艳茹博士涉论文抄袭事件作出决定后。澎湃新闻采访其博士生导师北大历史系高毅教授。

高毅教授在采访中称,“于艳茹一直游走于传媒学和历史学之间,而且她很喜欢写并写过很多传媒文章,而这种文章是不受历史学学术规范制约的。

她那篇出问题的文章投在《国际新闻界》这种传媒学杂志,实际上也只是一篇知识介绍性的传媒文章而算不上史学论文,所以她在写作时就稀里糊涂地混淆了传媒文章和史学论文的界线,结果铸成此错。”

还称,“实事求是地说,作者写这篇文章时并无‘抄袭’的主观意图,而如果作者真想抄袭的话,她就不会在文章中提供那些有关被‘抄袭’文章的具体信息。据我了解,于艳茹这孩子是比较清高、正直的,感觉上她不会做那种故意抄袭的事,她的过错可能主要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这篇文章的性质,所以这种错误的严重性不宜夸大。”

此外,高毅透露,于艳茹涉嫌“抄袭”的文章,在投稿前没有经过他审阅。“因为她认为这只是一篇介绍性的传媒文章,不是史学论文,无需导师审阅。这当然也不对,但可以肯定的是,她发表的另外几篇经过我审阅的史学文章都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学术规范上的问题。而且据信,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对她一年多来的博后表现也是相当满意的。”

“我个人认为,于艳茹虽然犯过这次偶然的过错,但她在校期间学习一直刻苦而且成绩优秀,实际上是一个酷爱人文学术、学术潜质也很不错的青年学子,而且这辈子除了做学问她已别无它图,学术几乎就是她的全部生命。了解她的人都相信,如果就因为这么一次偶然的失误而被剥夺了博士学位从而被断送了学术生命,她将陷入绝望。”高毅如是说。

4月4日,“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北大举行。研讨会由北大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主持,会议围绕学位授予和学位撤销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于艳茹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事例,进行了探讨。关于于艳茹论文涉抄袭一事的研讨会上,也有多为教授表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过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在会上表示,北大规定在核心刊物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才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但于艳茹没有拿这篇作为必要的条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于艳茹的博士学位和这篇文章没有关联性。故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时候,于艳茹完全不需要这篇文章也可以通过论文资格审查参加答辩,并且答辩程序完成通过。

“于艳茹学位撤销问题上,学位委员会的考量有欠妥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认为,于艳茹事件的处理中,首先要考量“舞弊作伪”标准的关联度。在她看来,授予学位主要标准是博士论文,于艳茹的博士论文并没有舞弊、作伪。现在拿出在校期间投递的论文作为撤销的标准并不合适。

人民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周详认为,对于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来说,在学术期刊上张贴这样的公告,相当于已经宣判了于艳茹学术生命的死刑。“在此之后,北大作为母校是继续处罚于艳茹还是拉开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从教育理念出发,本着一种培养学术生态的角度对这个处罚予以慎重考虑,是值得好好反思的。”他表示,于艳茹事件处置不当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那么好的学生因为小的错误导致学术生命的结束是很遗憾的。

《国际新闻界》主编陈力丹表示,作为学术期刊,此前也处理过几次论文抄袭的问题,但多是内部处理,就论文抄袭问题发出公告尚属首次。之所以此次会公之于众,陈力丹解释说,这是因为于艳茹这篇论文的抄袭情况是期刊目前遇到的最严重的一篇。

《国际新闻界》标注的论文涉抄袭部分

但,主张揭发此次抄袭事件的陈力丹主编在得知北大处理结果后,当即表示不认同,认为北大处理草率,没有考虑给于艳茹未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他认为,取消博士学位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博士论文并没有抄袭。尽管在申报博士论文时使用了这篇文章,但申报博士学位的条件很多,包括课程要达到合格以上,发表论文只是其中一项。抄袭行为是应该被批评的,也要有处分,但这样的决定有些草率了。


2015-10-16 09:54: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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