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出来成了黑人!这个时候如果父母给掐死,那么按照现行法律一定属于故意杀人,如果不给上户口,不违法?作者笑了(转网文)
2015年11月23日09:50 新闻专栏 作者:马涤明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马涤明
近日,北京平谷区市民王文忠诉平谷警方拒为儿子上户口案有了结果。平谷区法院驳回王文忠要求东高村派出所为其子登记户口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已有两个孩子的王文忠再婚所娶妻子超生,在没有相关政策明确可以随父入户的情况下,东高村派出所拒绝为王文忠与李平共同生育的孩子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并无不当。
超生儿不能上户口,这种荒唐的地方政策,一直以来被视为天经地义。然而不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于多么正确的出发点,这种政策都与法治国家、文明社会、现代人权理念格格不入。纵有一万个理由,都抵不过一条真理,那就是,户口即公民符号与权利本是与生俱来,只要生命诞生了,就天然拥有户口权利。这里的道理十分简单,不管是父母的过错,或是出生的过错,都与本人无关,因为任何人都是在不知情、不能选择的情况下被出生的。而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法治的国家,都要保护被出生的生命及其各种权利。
如果说,地方政府出于计划生育管理的考虑,给超生儿户籍问题上设置很多障碍,即便说相关政策不人性、粗暴,但因为一些历史的缘故,我们有些见怪不怪;而法院支持政府部门拒绝为超生儿登记户口,依法治国年代里出现这样的判决,还是有些令人瞠目。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如果再守不住正义,首先会危及到社会的法治信仰。所谓“正义”,当然不是指超生行为。超生行为要受到指责和惩罚,但冤有头债有主,谁有错拿谁是问;株连无辜,不但没有正义可言,在现代法治原则、法理逻辑上也找不到任何依据。相反,株连无辜的惩戒手段,只有在原始、封建的制度逻辑上能够找得到。新生儿,不管是超生的,还是其他违法生育,他们都是无辜者;惩戒他们的父母时,捆绑上无辜新生儿的权益,实质是株连无辜。株连无辜婴儿居然得到法院支持,不仅是孩子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法治的笑话。
法院称,没有相关政策明确可以随父入户。没明确可以,是否等于也不禁止?而“超生”显然是判决书中更重要的关键词。但法律依据方面的问题很大。户口是公民基本权利,人人享有户口权利,进而享受平等受教育、就业等权利,是宪法所赐。《中国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并没有规定任何附加条件。平谷区法院依据北京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驳回原告方给超生子女登记户口的诉讼请求,置国家法规不理,违法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或许,我们应当理解法院在支持地方政府工作上的立场,却无法理解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的法治立场。而无辜新生儿的户口权利遭法院否决一案,是否也从一个侧面检验着地方依法治国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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