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事。依法治果。见搜狐。
一个是黑龙江省延寿县寿山乡农妇葛立梅,丈夫在监狱服刑时死亡。葛不认同官方认定的“正常死亡”,为讨说法不断上访,被作为信访责任单位的乡政府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葛立梅以上访胁迫乡政府,13次成功敲诈勒索政府4.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但葛认为,这些钱是乡政府主动联系所给的困难救助金。
另一个是前往福建宁德调查环境污染的两名环保志愿者徐某和田某,在该市某宾馆被“群众举报”,当地刑警以“涉嫌卖淫嫖娼”将两人带走。后经调查,两人系朋友关系,未发现有违法行为,遂释放。警方被指在问讯过程中对两人施以打骂,且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他们在返程途中还被当地警方告诫“不要来蹚浑水”。
一起是含义深刻的“敲诈勒索”案,一起是意味深长的“被嫖娼案”。其共同特点,是权利在跟权力博弈,一方很弱势,一方很强势。对此,我不打算从复杂的法理角度来说理,因为此类有着惊人相似的案例,曾被无数专业人士从程序到实体,驳得体无完肤,我只说说直观的认识和感受。
先说“敲诈政府”。“敲诈勒索政府罪”是个原本不存在的罪名,早已不值一辩。“敲诈政府”这个很恶搞的说法,竟然突破层层程序的门槛,落地为公民被判刑三年的事实,不啻为法制社会的黑色幽默。即便从情理上说,上访是一种合法权利,再怎么闹、再怎么烦,也不大可能对政府造成事实上的恐惧,更不可能因此使得政府屈服而奉上财物——民众个人与公权的博弈,力量对比一目了然。政府掌控着强有力的公共资源和国家强制力,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疏导任何过激的上访行为,并非只有“乖乖交钱”这一种选择。
如果一定要说葛属于敲诈,次数如此之多,每次“被敲诈”后,政府为何不报案?葛光明正大地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访权利,你去接人家回来,这是典型的公事公办。先是许诺给人家钱把人骗回来,然后再秋后算账,“倒打一耙”告他一个敲诈勒索,这不是“钓鱼接访”,不是“诱民入罪”么?
再说“被嫖娼”。首先我不明白的是,案中两个人,怎么可能结伴跑到两千公里外的陌生城市去“卖淫嫖娼”?一桩治安举报,为何惊动刑侦部门出马?他们不会是“专案组”吧?据称,徐某从今年五月起便参与披露宁德鼎信镍业等企业的污染行为,在宁德属于“敏感人士”,故徐某在宁德不便用身份证办理宾馆入住,只好与田某共居一室。警方的“精准打击”来得太是时候了——两三天前,徐田二人在调研鼎信镍业和义联集团的整改状况时被盘问,工厂记录了田某的身份证号,第二天凌晨两人就在宾馆被带走,这仅仅是巧合吗?
“敲诈勒索政府”也好,“被嫖娼”也好,都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前者曾有过类似的“官告民”,灰溜溜收场,涉事的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公信力掉落一地;后者有广州区伯在湖南长沙的“嫖娼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尽管作为公众人物的区伯有些灰头土脸,但“报复性执法”的质疑也险些让长沙警方抬不起头。时隔不久,这类事件卷土重来,简直就是旧闻的翻版,说明某些地方对这两类“创新”的罪名很上瘾,且屡试不爽。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加之罪,何患无法?欲加之罪,何患无由?不得不说,在一些时候,一些地方的公权力越来越无底线。公权一旦不讲理,泼皮耍赖到一定层级,博弈就成了丛林法则的游戏,谁强谁厉害,谁凶谁有理。地方政府部门动辄祭出“被敲诈”的娇嗔和“被嫖娼”的机巧,起码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撒娇太容易,投机太轻巧,法律的玩笑都敢开,近乎“放浪形骸”;二是丧失了说理的淡定和耐性,利益面前,怎么方便怎么来,怎么高兴怎么演;三是权力在撒娇、在讨巧的时候,配合默契,地方行政与司法同声同气,有关公权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统统失灵,公民只有乖乖就范的份儿。
有人说,在“我是流氓我怕谁”的知识分子流氓化之后,继而出现地方公权力流氓化、泼皮化的倾向。公权力泼皮化,最显著的标志是在“治民”上,想出些歪点子,使出些烂招数,明明知道它很不着调,却公然摆到桌面上来,不能奈他何。它是一种颇具恶性的反正义、反社会方式,其恶劣影响势必导致社会紊乱甚至崩溃。权力泼皮化挤压公民基本权利空间,必然制造官民对立,最近几年愈来愈多的群体性事件即是最好的证明。如今的情势,稳定议题如同坐在火药桶上,而基层为数不少的泼皮官员则拿着火把,到处煽风点火,乐此不疲。
休谟在谈到政治设计的时候,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假设”,即政府和公权力虽然不一定就是无赖,但是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先假设他们都是无赖,设计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制度去管住这些无赖。你是泼皮也好,好人也罢,在严密的制度面前,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只有一个选择:不得不做一个好人。地方公权力泼皮化倾向愈发明显,当然能够并且需要从制度设计方面去找找原因。
公权力泼皮化,会让任何一个法治政府及法治时代蒙羞。谈及民众的基本权利,就不能不提“四大自由”。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民众必然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当“敲诈政府”和“被嫖娼”之类堪称司法耻辱的判例和警权失范的范例,不是被及时纠偏和惩戒,而是被不断复制,那么所谓的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必然与我们渐行渐远。当它一而再地上演,人们只有深深的悲切和心悸。毕竟,我们早已不是处于那个弱肉强食,胜者为王,以“拳头”大小来分胜负的水浒时代。
对此,我本来可以什么话都不说,但细想一番不免心存忧惧——有一天自己会不会面临同样的尴尬、屈辱。在一个不论是非,司法机关可以“商量办案”,领导可以“说”你有罪的语境中,什么样的事儿不会降临到我们的头上呢?这应该不仅仅是案中的访民和环保志愿者的事,谁都无法置身事外——在具体的境遇中他们也难以幸免。公权力不讲理,也不讲法,只讲耍泼皮,大概用不了多久,“伤害政府罪”“抢劫政府罪”“绑架政府罪”或“被吸毒”“被赌博”“被误会”等稀奇古怪的名头,会铺天盖地向公民权利砸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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