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承认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连遗产也不让妻子和孩子继承
“我是在北京XX大学读研究生时认识杨老师的。。。” 坐在我眼前的这位文质彬彬的女博士 用一种不寻常的平静语气 缓缓讲述过去三年曾经发生在她身上的故事 。。。。
三年前 高材生小陈刚刚从上海的一所著名大学拿到硕士学位,就被保送到了北京XX大学,攻读某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并且有幸投到了当时国内该专业的权威杨XX教授的门下。 杨教授以前的妻子几年前病故,生前一直没有生育。自从妻子去世后,杨教授情绪很低落。
在遇到研究生小陈后,杨教授发现她不仅长得很像自己故去的妻子,而且脾气性格等各方面都很像,于是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而小陈对杨教授也很仰慕。很快两人就走到了一起。 因为两人的年龄相差很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两人没告诉双方的亲属,很低调地领了结婚证,请了几个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吃了一顿饭,就算是把婚结了。
因为杨教授一直很想要一个孩子,双方特意去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婚前检查。检查后发现杨教授因为身体原因没有生育能力。两人经过商量,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要一个孩子。 人工授精的过程很顺利,不久小陈就怀孕了。然而,此时杨教授却查出患上了癌症。 想到自己可能将不久于人世,杨教授改变了主意,决定不要这个孩子,于是就让小陈把孩子打掉,没想到小陈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 杨教授一气之下立了遗嘱,把自己名下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父母,并且声明自己不要小陈肚子里人工授精的孩子。 几个月以后,杨教授就因癌症恶化去世了。而小陈也生下了孩子。杨教授的父母按照遗嘱内容,不承认小陈生下的孩子。 此时,小陈才知道杨教授立了这样一份遗嘱,由于自己还没有开始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抚养孩子就成了问题。于是找到律师,想咨询遗嘱继承问题。 。。。。 看着眼前这位经历了如此变故却依然表现平静的女博士,不由得让人佩服不已,很想帮一帮她。 其实 当事人去世后的财产分割,并不是简单地完全以所立遗嘱为准。杨教授所立的遗嘱存在几处法律上认定为无效的内容。 首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小陈和杨教授当初共同决定实行人工授精,之后小陈通过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无论杨教授承不承认,客观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 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相关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再次 夫妻任何一方在订立遗嘱时,无权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单独分割。杨教授的婚后收入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陈应当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以及杨教授所立遗嘱内容,小陈不能继承属于杨教授本人可支配的那部分遗产,但是可以代为保管属于孩子的那部分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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