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房主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李某与妻子王某于2013年11月16日,通过房产中介与魏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的房屋一套出售给魏某,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210万元。魏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付款,双方约定,于2013年12月16日前付清首付110万。剩余的房款由魏贷款银行支付。 合同签订当日,魏某交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又于2013年12月15日交首付款100万元,共计110万元。 但是,签订后,双方前往银行办理贷款,魏某未获得批准,中介公司建议更换银行重新批贷,李某当场拒绝。后魏某提出一次性支付房款,李某也不同意。随着房屋涨价,李某直接告知魏某,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魏某不服,多次找律师咨询后,并委托我所合伙人江律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李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我方为贷款方式购房,何况合同中未约定双方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原告要求改变付款方式,被告有权拒绝。所以,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因对方不按合同办事,反诉原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原告的定金和房款。 江律师辩称,既然原告同意一次性支付房款,被告也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存在障碍,所以,被告所持原告只能贷款且贷款未获批准时,被告可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反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判决对方配合我方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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