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承认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连遗产也不让继承
“我是在北京XX大学读研究生时认识杨老师的。。。” 坐在我眼前的这位文质彬彬的女博士 用一种不寻常的平静语气 缓缓讲述过去三年曾经发生在她身上的故事 。。。。
三年前 高材生小陈刚刚从上海的一所著名大学拿到硕士学位,就被保送到了北京XX大学,攻读某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并且有幸投到了当时国内该专业的权威杨XX教授的门下。 杨教授以前的妻子几年前病故,生前一直没有生育。自从妻子去世后,杨教授情绪很低落。
在遇到研究生小陈后,杨教授发现她不仅长得很像自己故去的妻子,而且脾气性格等各方面都很像,于是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而小陈对杨教授也很仰慕。很快两人就走到了一起。 因为两人的年龄相差很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两人没告诉双方的亲属,很低调地领了结婚证,请了几个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吃了一顿饭,就算是把婚结了。 因为杨教授一直很想要一个孩子,双方特意去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婚前检查。检查后发现杨教授因为身体原因没有生育能力。两人经过商量,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要一个孩子。 人工授精的过程很顺利,不久小陈就怀孕了。然而,此时杨教授却查出患上了癌症。 想到自己可能将不久于人世,杨教授改变了主意,决定不要这个孩子,于是就让小陈把孩子打掉,没想到小陈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 杨教授一气之下立了遗嘱,把自己名下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父母,并且声明自己不要小陈肚子里人工授精的孩子。 几个月以后,杨教授就因癌症恶化去世了。而小陈也生下了孩子。杨教授的父母按照遗嘱内容,不承认小陈生下的孩子。 此时,小陈才知道杨教授立了这样一份遗嘱,由于自己还没有开始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抚养孩子就成了问题。于是找到律师,想咨询遗嘱继承问题。 。。。。 看着眼前这位经历了如此变故却依然表现平静的女博士,不由得让人佩服不已,很想帮一帮她。 其实 当事人去世后的财产分割,并不是简单地完全以所立遗嘱为准。杨教授所立的遗嘱存在几处法律上认定为无效的内容。 首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小陈和杨教授当初共同决定实行人工授精,之后小陈通过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无论杨教授承不承认,客观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 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相关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再次 夫妻任何一方在订立遗嘱时,无权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单独分割。杨教授的婚后收入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陈应当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以及杨教授所立遗嘱内容,小陈不能继承属于杨教授本人可支配的那部分遗产,但是可以代为保管属于孩子的那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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