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1.1实施),百度也已经违法近十年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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