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男子婚后多次出轨,离婚时发现付出的代价是这样的
北京市昌平区的白先生最近因为一件离婚官司很郁闷。离婚是自己主动提出来的,最后婚是离成了,结果却出乎意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
四年前,与钟女士已经结婚五年的白先生因为一次朋友聚会,认识了一位女子,没过多久发生了婚外情。 这件事后来被妻子钟女士发现,双方为此大吵了一架。本来白先生一直觉得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有过离婚的念头,这次因为自己外遇被发现的事情,白先生决定正式向妻子提出离婚。不过这一提法遭到了妻子的强烈反对,理由是孩子还小,离婚会影响孩子成长。于是白先生找了个理由到外地工作,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
分居三年后,白先生又向妻子提出离婚,并且起诉到了法院,不过这一次妻子却同意离婚。因为妻子在白先生到外地工作的这一段时间,又发现了白先生新的出轨行为。妻子决定不再维持这个破碎的家庭,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丈夫的出轨证据,争取分到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再说说白先生这边,为什么他义无反顾地坚决离婚呢?一方面是前面提到的认为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大,还有更重要的原因是他认为家里主要的财产包括北京的一套房产和外地的一套房产都是自己的,因为北京的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连还贷都是自己母亲帮忙还的,外地的房产是分居时自己掏钱购买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一是虽然双方离婚原因是原告有出轨行为,并且原告也承认,但是原告为此已经向被告道歉,未再出现。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在外地再次出轨的证据,由于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同时被告又不能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不予认定,仅对原告之前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 二是位于北京的房产虽然是白先生在十年前购买的的婚前财产,但是由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因此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购买价格102万元,目前房屋现值约258万元。同时白先生的母亲帮助偿还的部分贷款应看作对白先生的一种个人赠与行为,应当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扣除; 三是认为白先生在外地购买的房产(估值37万元)虽然是个人行为,但是属于婚后使用家庭存款进行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 白先生与钟女士离婚,孩子由钟女士抚养,白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2200元,两套房产归白先生所有,白先生一次性付给钟女士房屋折价款53万元。
想想看,为了保住本以为属于自己的房子,付出了几十万元,钟先生能不郁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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