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政策】---医疗保险宣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参保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医疗保险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不得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不得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不得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不得挪用他人个人帐户;不得弄虚作假、调换药品;不得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不得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不得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 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名就医,诚信看病;实名诊疗,诚信治病;依法依规,严明执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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