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预测一下雷洋的结局
雷洋案的尸检结果出来了,直接死因已经很明白,窒息而死,什么导致了胃容物倒流,以至于堵塞呼吸道,目前没有明确的说法,估计这将是法庭辩论的焦点,要到庭审的时候才会一步一步的揭晓。
但是,我们可以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看出一点端倪,玩忽职守罪进行起诉,我们看一下这个罪名的定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这个罪名可以推断出,其实隐含着这样的涵义,犯罪嫌疑人是没有主观故意导致雷洋死亡的,而是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这也可以定义为玩忽职守。
我们可以看一下量刑标准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目前存在的疑点是,1、是否是钓鱼执法,2、执法过程中有没有殴打(即使有殴打,我也认为,警察的目的不是为了打死他,也可能是为了出气,这事对不对我也不知道,如果真是一坏人,被抓了,我觉得警察打就打了,)3、如果有殴打,和窒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疑点可能都在后期会一一得到解答,也是进行辩论的重点,也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因此,如果最终是按照玩忽职守罪起诉,这个事件的就可以基本定性,是一件意外事件,涉事警察的刑期不会超过三年,如果陈有西有本事找出其他疑点,改变起诉罪名,那么事情还有变数,但是,我估计这么久才出来起诉罪名,应该是内部论证过了,变化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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