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罪名和最后法院判决罪名可以不一致
公诉罪名是玩忽职守,可以说这个是目前披露出来的雷某案最低的起诉限度,也是肯定能逮捕jc并且定罪了,判3-7年应该没有问题。 但本案来看肯定不止这些,钓鱼执法?很难确认的,除非雷某活过来,讲清楚整个过程,与失足女和jc对质,否则钓鱼执法很难证明。 暴力执法、殴打?我看可以。因为雷某身上的伤肯定是可以说话来客观证明的,雷某有“逃跑”行为,但是没有伤jc蜀黍的行为,为什么要用暴力抓捕呢?抓住就行了,但是雷某身上的伤怎么来的?定性和适用的法条,还请陈律师斟酌,应该能够作为一个附加刑法。 妨碍侦查?这个既然现在通报中已经说了,肯定也会有相关法条来判jc的。不过jc肯定会用工作便利和法律知识来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家属提出来的删除手机里的信息,可能也是妨碍侦查的行为吧。妨碍侦查在刑法里面也是有相应的法条来惩罚的。 选择性执法?我认为可以认真考虑。毕竟从之前披露的消息,jc接到举报到抓捕雷某,怎么考虑动作再怎么慢,也抓不到想抓的人吧。但怎么在一个小时后就抓了一个嫖客呢?而这个嫖客还是在21点左右才出现的。当时的报警电话明确举报的就是雷某进去的足疗店吗?jc既然出动抓人了,那么怎么还埋伏在门口,应该直接进去抓人。进去了,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就该撤离,为什么要继续蹲守?整条街都是搞皮肉生意的呀,怎么不抓呢?还有怎么就出动5个人抓呢?2个jc,3个fj的,抓了一个嫖客,执法效率太低,抓捕难度太大。选择执法方面疑点太多。 带头、指挥和领导责任?具体刑罚罪名可以找一下。刑某某是本次抓捕行动的总指挥,那么出现的所有问题和责任都需要刑某某来负责。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其指挥和负责还有带头作用的人,更是应该具有加重情节的。这在通报中也是有的。就是刑某某和另一个fj。 从既往jc犯案判决来看,jc判缓刑的多,实刑的少。监外执行的多,监内执行的少。这个事情也提醒昌平jc还有北京的jc,不要乱搞乱来乱执法,一切按照法律办事,出了问题即使队伍再团结,也没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幸福需要自己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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