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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莱工商行处字〔2016〕1号 当事人:莱芜市广播电视台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平台监测到莱芜市广播电视台“莱芜交通音乐广播台FM92.2频道”发布的“北京黎明医院”广告涉嫌违法,2015年12月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事实如下:“莱芜交通音乐广播台FM92.2频道”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连续播出“北京黎明医院”广告,每天播出一次,每次30秒,共播出122期。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平台提取的“北京黎明医院”广告音频资料显示,其广告内容含有“不手术、不住院、不服药,三毫米微创介入、三分钟轻松去痛、三十分钟根源止痛,一次性治愈三叉神经痛”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违反了原《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违法行为和事实表示认可。经调查,“北京黎明医院”广告为《评书》的附带(贴片)广告,莱芜广播电视台播出不收费,但是大地评书艺术研究所无偿提供《评书》让莱芜市广播电视台“莱芜交通音乐广播台FM92.2频道播出,形成了事实上的“以物换物”。 按照莱芜广播电视台交通音乐广播频道广告收费标准,“北京黎明医院”广告时长30秒,连续播出4个月,按月收费每月收900 元,4个月应该收取3600元。但是,参照“套播广告半年内8折”的优惠规定,优惠后,应该收取广告费2880元。按照双方协议,2880元的广告费,大地评书艺术研究所实际未支付,以《评书》抵顶。莱芜市广播电视台为追求经济效益,未严格履行广告审查把关职责,形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2.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桑秀兰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载体、时间、时长、期数、播出合作方式、广告费收取标准、应收广告费总额以及广告违法事实等。 3.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平台违法广告监测数据截图、音频资料光盘及文字记录,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北京黎明医院”广告内容违反原《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4.当事人出具的广告费收取标准,计算出用《评书》抵顶的广告费总额。 5.当事人与大地评书艺术研究所签订的播出协议,证明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6.“北京黎明医院”广告审查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医疗机构证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等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广告法》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我局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莱工商广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原《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从2015年4月1日持续到2015年7月31日,共播出122期,虽然播出时间周期较长,误导了患者,但此广告是通过广播电台播出,受众较少,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以《评书》抵顶的广告费2880元; 二、罚款576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装备科(1002房间)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芜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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