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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文人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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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刘先生给记者查看车下情况 

对于该车,田先生再三确认,车辆是2016年生产,同时2016年送往海关,“我们向刘先生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上面清晰的写明是2016年2月份出厂,2016年3月29日抵达天津海关口岸。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也写明,车辆是2016年3月29日入境的。不可能与2015年天津港事件有关。”在刘先生处,记者也看到两份单据原件,与田先生所说一致。 

得知刘先生准备走法律途径后,田先生表示,“支持消费者走法律途径,依照法律判决来解决。” 

田先生还透露,被车管所鉴定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予上牌的事并非首例,“已经上报克莱斯勒(中国)总部,我们本身也有损失,但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厂商:车辆系今年2月份生产 买家将走法律途径追讨3倍赔偿 

记者随后联系上克莱斯勒(中国)总部有关人员,对方表示:“该车为2016年2月生产,2016年4月在天津海关办理手续,绝对与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损车无关。”对方透露,接下来会有克莱斯勒(中国)总部的工作人员与经销商一起,联系相关交管部门沟通了解此事。 

记者了解到,11月29日,4S店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刘先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将在12月份对车辆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体现该车辆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4S店承诺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该问题进行维权,最高可以判赔3倍车款。”情况说明中还表示,“由于4S店现在不清楚车辆不能上牌的原因,已经向厂家反馈紧急情况,厂家也正在核实中。” 

刘先生表示,接下来自己将会走法律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可以全额退款,并且要求销售商三倍赔偿。”“我就是想要个说法,到底这个车咋回事、从哪来,希望4S店还公众一个真相,也希望警醒广大购车者的注意。” 

律师:首先要了解车辆不能上牌的真实原因 若确为事故车销售则可索赔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若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若4S店的确把事故车当成进口新车向消费者销售,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向经营者进行索赔。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首先要了解车辆不能上牌的真实原因,到底是天津港事故还是其他原因,“如果4S店明知是天津港事故车辆依然销售,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如果4S店并不知情,或成都车管所错误判断,那么4S店就不涉嫌欺诈,4S店只需要全款退车即可。”

成都商报客户端 2016-12-05 

2016-12-06 12:07:0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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