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