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