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划定两处烟花爆竹禁放区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我区在城区和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划定两处禁放区,禁放区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燃放烟花。 据了解,昌平城区禁放区域西至G7高速,北至京通线以北200米,南至京密引水渠南岸,东至内环西路(包括整体路面);回龙观、天通苑地区禁放区域自温榆河、小沙河水库、南沙河沿线以南,至我区与海淀、朝阳、顺义交界处。 相关部门提示,未按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6类非禁放区禁放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区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9、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10、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11、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12、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13、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14、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5、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6、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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