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帖子原文
离奇 黑河小XX指控被爷奶、爸妈16名至亲奸淫 爷、奶、爸、妈、叔、姨夫、姑父、表哥 、老师.......
汤XX指认16名至亲奸淫
在2008年10月29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到我村以涉嫌强奸罪抓走了刘长海、刘万友、汤瑞景、汤继海、万秀玲等16人,案由是汤继海、和万秀玲的女儿汤XX指认上诉16人强奸、轮奸、协助强奸她。
2008年9月,在龙镇上学寄宿在开发村王凤朝家的汤XX怀孕了,王凤朝的妻子没有告诉孩子家长,就私自领着汤XX做了人工流产,之后,才告诉汤XX的母亲万秀玲。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去接孩子汤XX,孩子不肯回家,说:“认王凤朝夫妇为干爹干妈,不想回家!”万秀玲无奈只好自己返回家,她万万没有想到王凤朝的妻子领着汤XX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爸爸汤继海、母亲万秀玲、爷爷、奶奶、叔叔、姑父、姨夫、表哥还有和自己在一起住宿的女生的爸爸、舅舅等16人强奸了她。
办案中16人死的死伤的伤
此后,上述16人被抓走,他的爷爷被折磨,死在看守所里,死后淤血和外伤明显,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其他人刑讯逼供,有的已经屈打成招,汤继海的牙齿被打掉,于东军的耳朵被打得流脓冒水,严重影响听力。梁立权背靠着手铐,吊起来严刑拷打,以至使手铐深深抠到肉里,伤深见骨,留下疤痕。万秀玲因无法忍受刑讯而跳楼自杀,至使四根肋骨骨折。但即使受到有如渣滓洞般的非人折磨,大多数人也没承认此事,宁死也不受这不白之冤。
小XX索要一万元未果而诬告 中院强判16人
2008年11月6日晚,汤XX用王凤朝家的座机给我村的蔡小令打电话,向其索要一万元钱,声称如不给,就把蔡小令以同样的罪名送进公安局,这些都有录音为证,当晚我们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却不予理睬,至使蔡小令在看守所羁押两年之久。
案件于2009年9月22日经黑龙江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达三天开庭审理后做出裁定,案件被黑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依照法律应释放上述无辜的16人,但却继续被羁押,检察院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黑河市检察院、五大连池市检察院、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无辜的人刑讯逼供,违法超期羁押,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在逍遥法外。
几个被告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7月,省高级法院书面审理后退回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8月10日两次开庭,我们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证据都得到印证,我们千盼万盼,盼望这次审理,能够给予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结果,可是万万没想到,公、检、法,串通一气不顾铁的证据与事实强行判决。
从6岁被爷奶爹娘奸淫 缺人证物证定案太离奇
我们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一 所谓的“被害人”汤XX的笔录前后矛盾、破绽百出。明显是谎言,更何况她年龄很小。汤XX的证言根本不具有可信性。
1 关于被告参与的作案时间无定数:汤XX先说被告参与的强奸案发生在“13岁”以后;后又改为“2003年放寒假”;再之后又改为“秋天”。一个作案时间,汤XX改了三次!如果连作案的大概时间,连春天、秋天、还是冬天都搞不清楚,此案怎么能定呢。
2 向阴道塞东西理由荒谬:一会说是因为“梁利权要求刺激一下”;一会又说是因为“自己不同意发生关系”。还有很多细节矛盾重重。
3 关于作案工具的影碟机:先说是在2003年,后又说是“2004年”;先说是“自己家买的”,后又改口说是“借别人家的”。如此前后矛盾、变幻无常,法院竟采信。
4 关于作案时绑她的房柱子:一会说是支房子的“独立的柱子”,一会又说“不是”。毫无定数法院竟也采信。
5 关于参与的作案人员:先是说没有王占军,后又说有王占军,汤XX自己都说不准,法院竟将她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6 关于爷爷、奶奶塞“擀面杖”:先是3卷4页说因为她不同意爷爷欺负她,所以奶奶就用擀面杖往她身体里塞;后3卷13页又说因为和奶奶吵了几句,奶奶到外屋拿擀面杖往她阴道里塞,这些都是单方面供词,没有旁证、物证;而4卷12页李忠云证实,汤XX跟她说她爸把她绑上、用茄子、辣椒、擀面杖往她阴道里塞。证人证言太离奇,法院竟也采信。汤XX的爷爷,冤死在看守所里,人命关天,公安部门置若罔闻。
7 关于汤继海强奸6岁女儿:6岁时其父亲将其从奶奶的屋中抱回自己屋内,两屋中间只隔厨房,其父亲将其第一次强奸。对于6岁的女孩讲,会严重摧残,后果极其严重,不会不被发现。而且,最后一次庭审已经查明,当年汤继海的伯父也在一处居住,此案不可能发生。
8 关于自己表哥丁福将其强奸:事实证明根本没有此事,丁福被抓后又被释放,不但没有逃跑,却一直坚持告状。
9 关于自己老师将其强奸:地点是在教室里,时间是刚刚放学,而且还有同学爬窗户看,难以置信。而且经过询问司永生,他证实根本没有此事。可是原审法院居然仍以此定案。
10 关于谁让汤XX再诬陷举报蔡小令:汤XX笔录里明确讲李忠云说“贾德春叔叔打电话来问强奸的人里边有没有蔡小令”。但是,贾德春警官已经出庭作证,否认了李忠云、汤XX所说的这一事实。究竟是贾德春在作伪证?还是汤XX在撒谎?
11 案发后汤XX继续诬陷他人:汤XX先说“刘桂英打电话给她,说蔡小令给钱不让把蔡小令说出来”;面对电话录音后又承认“电话是自己给刘桂英打的”。后不得不承认自己撒谎。汤XX真话太少,谎言太多。
12 汤XX极力否认做过宫腔诊疗:司法鉴定结论及省城的专家都已明确汤XX之前做过刮宫手术,但汤XX死不承认。对撒谎成性的汤XX的谎话,法院都采信了。汤XX怀孕、多次性行为的人另有其人。案情重大,公检法未以追究。
第一次庭审之后才进行司法鉴定,正式确定汤XX有过流产史。万秀玲早知汤XX怀孕!
13诬陷妈妈接其回家让人祸害:汤XX讲她的亲妈妈十一期间接其回家是为了供村里的老爷们祸害。但事实是她怀孕了才决定把她接回家。几乎所有村民都知道孩子怀孕的事情。汤XX说妈妈接她回来是让别人祸害是说谎。
爷死 娘跳楼 爹掉牙 刑讯逼供太恐怖
二 被告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作出的不真实、不客观的笔录。
被告的供述笔录前后矛盾:开始的笔录记载,参与的作案时间是“2004年春”,拿“茄子、辣椒、黄瓜”塞阴道,参与人员没有“刘万友”;后来,参与时间又改为:“2004年夏”,参与人员没有“王占军”;再后来的供述笔录又改为:参与人员有“刘万友”、参与人员有“王占军”等等。
我们居住在交通不便、位置偏远的农村,生活条件极其不好。没有冰柜,“2004年春天”,怎么可能在冰冷的厨房里随处找到“茄子、辣椒、黄瓜”呢?而且被告关于两次参与人员的供述前后矛盾,一会说没有刘万友、没有王占军,一会又说有刘万友、王占军。可以看出,被告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不客观、不真实的,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被告已经在几次庭审中做了详细阐述,依法不应当予以采纳。
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自书材料、《询问笔录》中都承认,审讯过程中双手始终“背铐”的姿势。依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背铐”是被严格禁止的。出庭作证警官曹延忠笔录说有有审讯录像,当庭又说没有,又说记不清了。梁立权深深的铐痕两年多了至今没有消失。
汤XX的妈妈,在戒备森严的楼上跳下来?她身上的肋骨折断,她在公安局供述一样,到检察院供述就另一样?为什么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她的口供又变回去了呢?如此随着办案单位的变化,口供也翻来变去。
汤XX的爷爷,在羁押期间死在看守所里,汤XX的奶奶叔叔已经被放出去了,放出去了他们还不服气。
汤XX的爸爸,当庭从鞋底里拿出自己被打掉的牙齿,同样拿出牙齿的还不只他一个人。
轻信口供不重证据是此案纠结
侦查阶段后期,先前已经做出供述的被告全部出现了翻供情形,尤其是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几乎所有被告人都推翻了自己先前的供述。公安机关将此解释为各被告存在串供,但公安机关出示的串供证据,反而证实监室内部分被羁押人员摇身一变成了侦查、审讯人员,并且强制羁押的被告人互相喊话,制造串供的假象。
尽管如此,伪证所能证明的也仅仅是被告人之间互相辱骂及不让“瞎说”。不让“瞎说”本身是无可厚非,怎么在这里却变成了串供呢?更何况,远在克东看守所的其他被告在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以后也推翻此前的供述,也说明翻供的原因不是由于串供,而翻供之后的供述才是事实!
综上所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这个案件中却变成“重口供而不顾事实真相”。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惟一证据,就是所谓被害人汤XX的证言,也是口供。所以,本案就是“口供定案”!原审法院无视各被告人当庭展示的身体上的铐痕、被打掉的牙齿,无视各被告人的血泪控诉,无视汤XX的话是如此的不符合常理和存在太多矛盾,公安机关相信一个被别人控制的孩子的话,检察机关也相信,法院最后犹豫来、犹豫去也还是相信了!
被告强烈要求依法再审 还事真相
汤XX是个孩子,无论到什么时候她不会为自己在孩子期间的错误言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可是,公检法三机关错不起。
我们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们质问原审法院为什么在审判书中只字不提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购买影碟机的发票,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去的无罪证据,为什么不再提及?
一个世人无法相信的、小孩子编造的“天方夜谭”的故事,在各个方面的积极“努力”之下,最后却公然落到了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不知道未来的某一天,是我们的罪恶震惊世界,还是黑河地区的公检法三机关的鲁莽震惊世界?
在此,希望各位领导秉持公道、查清事实,正确用法律公正判决,还被告人清白,不要知道新的旷世冤案。
于东军家属刘亚芝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