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了农村的土地国有制。1954 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了农村的土地国有制。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1982年颁布的宪法和随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