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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收入高的一方给收入低的补偿
并不是只要配偶之间有收入差距就能得到配偶赡养费,在计算赡养费的..
加拿大的,收入高的一方给收入低的补偿
并不是只要配偶之间有收入差距就能得到配偶赡养费,在计算赡养费的时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此配偶是否应得到配偶赡养费?
在两种情况下配偶有权获得赡养费:
赔偿性:一方因为婚姻/同居失去的经济机会,比如:一方放弃工作选择在家照顾孩子;离婚时,一方需要对另外一方支付赡养费,以赔偿一方的付出,并支持他/她达到自足的状态。
需要:一方因为离婚而失去经济来源,“需要”另一方给予帮助。
在Bracklowv Bracklow 1999 1SCR 420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即使不因为婚姻中的付出,配偶之间也有(道德)义务对另一方在离婚后提供援助。在此案中,双方同居7年,结婚3年。妻子一直都患有各种疾病而无法工作,丈夫主要负责家庭的各项花销。法院在基于以下因素,认为妻子应该得到赡养费:较长(7年)的同居关系,离婚对妻子经济上造成的困难,妻子对经济支持的极度需要,以及丈夫足够的经济能力。
配偶在关系存续间的生活水平,会影响赡养费的计算。此外,在Bracklow一案中,法官提出,获得赡养费的权利的程度,与赡养费的金额紧密相关。可以理解为,在家庭中付出的贡献越多,婚姻时间越长,就越应得的相当的赡养费,以维持和之前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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