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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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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矛盾是,所谓的婚前财产的房子,婚前只是付了很少的一部分首付,但就凭这个,离婚就无条件把房子判给付首付的人。

这一条挺狠的,也挺不合理的。

比如结婚七年(七年之痒的时候容易离),婚前男方首付了五十万买了房子

房子后续的贷款都是俩人共同财产还的,在这些年里,房价涨了,离婚时房子值五百万

房子判给男的,因为是婚前财产,包含房子升值的也属于婚前财产升值,按现在婚姻法也归男的

判男的给付女方后续还贷部分的一半,这其实很少,举个例子比如月还8k,七年也才给付女方35w而已

然后这钱,男的可能还一下子拿不出,要陆续给,等给到手,钱已经更加贬值

女方损失的,还有买房的机会,和生娃养娃付出的(这绝不是男的能比的)

而且,如果孩子特别小,婴幼儿阶段,也许法院会倾向给女方

但六七岁尤其上小学的孩子,法院一般倾向于给条件好的一方,无疑,是拥有房子的那一方

 

以前的婚姻法其实挺合理的,结婚后多少年后,房子不论是否婚前财产,都变为家庭共同财产

这样是保护女性的,因为在实际婚姻中女性付出多些(指的是普遍现象,不含个别奸懒馋滑的人)

2018-05-25 12:11:2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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