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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那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永厚有脱衣服的情节,但检方认为无证据。我想知道检方又是如何认定吴永厚侵犯了受害人的嘴,额,面部的呢,因为检方虽结论为犯罪行为轻微,但吴永厚总还是有错的,为什么没有采信受害人所说的脱衣服情节呢,原因就是那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强奸,若想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这是关键之处。但他们忘了,采信什么不采信什么逻辑上应该是一致的。假如检方就认定缺乏犯罪证据(性侵强奸未遂确实常常会这样)我倒觉得他们重证据不重口供,是对法律最高形式的尊重。但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检方忌惮公安机关之前已经执行完成的对吴永厚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说吴完全没有犯罪,那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就错了。既要最大限度为其开脱,又要照顾公安的面子,检方就这样无耻的开出了这个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最搞笑的是,因为吴永厚“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吴永厚说自己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这叫供述么?你用个辩称也好啊,没有,为什么?好,受害者的陈述你不采信,但犯罪嫌疑人的“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你却信了,检方的脑子进水了么? 最重要的如果仅仅是亲吻,犯罪情节确实可以看作轻微,但罗的犯罪行为中止并不是主观意识的“到此为止”,而是罗姓老师的到来,意外中止了他的犯罪行为。而脱衣,意外中止,检方都只字不提或不予认可。刻意包庇,昭然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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