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kaixin_inging
kaixin_inging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96036
魅 力 值:1
龙    币:21228
积    分:44783.3
注册日期:2015-06-29
 
  查看kaixin_inging个人资料   给kaixin_inging发悄悄话   将kaixin_inging加入好友   搜索kaixin_inging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kaixin_inging发送电子邮件      

正当防卫?故意杀人?

一起传销引起的悲剧。

据媒体报道,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云南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从网上议论看,与公诉机关的认识和判断截然不同,对于这起案件,大家几乎一致认为,张某“行凶杀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在人们看来,传销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张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0天,为了逃避非法侵害,不得已采取了对抗的措施,以至于出了人命,怎么能让一个受害者负责呢?难道被人非法拘禁,受到违法伤害,就只能任人宰割了吗?


问题是,在现有的刑法框架下,正当防卫被严格限定,包括了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即便是网开一面的特殊防卫权,也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否则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现实中,司法审判机关对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理解,也往往是过于严谨。

从表面看,张某受到的是传销组织的非法拘禁,属于人身自由被限制,这种非法侵害与强奸、故意伤害、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有所区别,并不符合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故而在限度条件上,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与他人的争议对抗中将他人勒死,似乎有故意杀人之嫌。只是因为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换言之,如果按照之前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该案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难度还是比较高。新闻中也交代,“本案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不过在昆山反杀案之后,舆论越来越呼吁,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更应从立法精神来把握。

所谓正当防卫,本是法律赋予公民自我救济的权利,也被理解为一种自然权利。诚然,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防止被滥用,但司法过于自缚手脚,只看结果不论是非,的确也容易将普通公民的自我救济置于一种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的现状,不利于弘扬公民自救、对抗犯罪的社会风气。

在之前的昆山反杀案中,在警方的通报结果中,最终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被称之为天理人情法律相统一的事例,并不意味着正当防卫制度的正式“松绑”。毕竟,这仅是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而关键事实即最后追砍两刀砍空,也决定了案件的定性。如果最后两刀砍中了,造成了致命伤,昆山反杀案还会不会视为正当防卫,在严格的限定条件下,恐怕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回头再看这起案件,张某自始至终处于非法侵害之中,被非法拘禁20天,人身自由的长期限制,带来了生理到心理的双重紧张。而对方的暴力行为,也就是卡脖子的侵害行为,也让张某足以感受人身严重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之视为特殊防卫的场合,采取任何反击手段,似乎都带有一定的正当性。这也是很多人呼吁可以视作正当防卫的原因。

当然,此案还在审理之中,是否确认为正当防卫,还需要法院参考借鉴昆山反杀案等有益做法,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弥合民意与立法的现实沟壑,根据更多证据认定事实,作出彰显公平正义的判决。从长远看,还应在公众舆论的聚焦下,进一步放大个案的社会价值,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尽快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健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公民自救和社会安全的最佳平衡。

2018-09-05 19:38:2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70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