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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11月1日起,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才可上路行驶
今天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过度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根据各方意见,《条例》补充完善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相关义务,“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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