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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一别墅加建,一业主诉眺望权被侵遭驳回,法官这么解释

黄某以小区内其他别墅未经审批的加建部分对其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消防安全、眺望造成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拆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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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昌平区某小区8号别墅业主,张某是3号别墅业主。8号别墅在3号别墅的东南方向,两栋别墅均为独栋别墅。


2012年6月,黄某将8号别墅原有二层房屋扩建成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并将该别墅东面一层的车库拆除后改建为三层房屋,张某则于2012年前对其所有的3号别墅进行了改建。二者的建设行为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黄某诉请要求判令张某拆除3号别墅外展及加高的三层建筑并恢复8号别墅后公共路面。经黄某申请,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显示:3号别墅在其设计建筑外增建、加建部分对8号别墅加建前原有日照标准无影响,会对8号别墅加建前的原窗外视野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审法院以黄某有关原有房屋的日照标准遭受影响的主张缺乏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其所有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张某加建行为造成自己的8号房屋采光、通风、排水、消防安全、眺望等权利被侵害,请求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3号别墅影响8号别墅的正常眺望属于客观事实,但黄某的请求已经超出相邻关系的范围,扩大到更高层次的精神、物质享受之需,应属地役权的范围,而黄某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针对眺望权进行约定的地役权合同,因此,黄某主张张某侵犯其眺望权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通风及采光、排水、消防安全和路面恢复问题,黄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审批改建的房屋是否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中应当拆除的对象,关键不在于是否属于违反行政管理政策建造的违章建筑,而在于是否侵害了相邻房屋的相邻利益。


虽然在本案中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对改建建筑进行规制,但张某违反国家政策改建房屋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给小区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法院对此提出批评。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中,黄某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其眺望权加以保护。眺望权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从其房屋向外眺望一定景观,从中获得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采取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立的立法模式。从法律性质、产生原因及法定义务的层次来看,眺望权应当属于地役权保护的范畴。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当事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可以与他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仅限于满足最基本的生活、生产之便利和需要,地役权则是当事人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范围可以突破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而扩大到更高层次的精神、物质享受之需。


能否看见风景和享受美好景观,就当今我国社会现状而言,显然不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将眺望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相邻关系权利给予强制性保护是不现实的,但当事人可以通过设立地役合同加以约束。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宇


2018-09-29 10:30:1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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