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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200亩湖泊被填建筑垃圾 环保组织状告开发商

昌平一小区开发商及物业不顾业主反对,将建筑开槽土及垃圾等倾倒入小区内的湖中,导致原本200亩的湖泊有四分之三以上被渣土填满。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就该小区用填湖的方式来消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发起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24日,此案在北京市四中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确认开发商及物业对小区内人工湖实施的改造绿化行为,并对上述经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同时驳回原告自然之友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由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小区湖泊被填建筑垃圾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都市芳园小区,有一个总面积约200亩的湖泊湿地。自2014年10月起,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顾居民的反对,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将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填埋湖泊区域。原有湖泊区域3/4以上被渣土填满,连接社区东西两岸的桥梁随之拆除,正常生长的植物群落遭到毁坏,原来的良好生态环境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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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芳园小区湖泊被填之前的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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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被填埋


小区业主多次向政府反映、举报,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经过调查,曾于2014年10月就开发商在小区湖泊填埋工地渣土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部分业主后求助于环保机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将该小区开发商与物业诉至法院。


自然之友认为,开发商和物业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小区湖泊区域内通过填埋湖泊、毁坏天然植被的方式消纳建筑垃圾,这一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等,严重破坏相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严重妨碍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研究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湖泊区域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并赔偿自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态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以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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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


一审认定被告填湖绿化未违法 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四中院表示,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由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作为支持起诉单位,通过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出庭参加审理等方式支持本案公益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院为查明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水务局等十六家相关行政机关发出《(2015)四中民初字第233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告知书》,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同时,依自然之友的申请,委托原环境资源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及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案件所涉专业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鉴定。


10月24日,自然之友诉都市芳园小区房地产开放商、物业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对涉案湖区改造活动的价值判断应当以改造完成之后改造对象的生态服务价值为标准。鉴定评估报告中明确载明,改造后评估区已采取恢复措施的服务价值超出了受损害的服务价值,不需要再采取其它生态恢复措施,因此涉案湖区在改造完成时已符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要求。同时,根据有关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表明,二被告的填湖绿化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改造结果有益于消除隐患、改善环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两被告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小区内人工湖实施的改造绿化行为,并对上述经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驳回原告自然之友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文章来源:北京时间


2018-10-25 10:41:4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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