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 这个量刑冤吗?
做了3年淘宝代购店,如今因走私逃税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这张某淘宝代购店主的道歉信截图被放到网上后,引发关注。 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被告人游燕开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开始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销售牟利。
有网友斩钉截铁地表示,这是假的,量刑时间太假。 然而,其他网友翻出了店主写的道歉信。 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总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游燕走私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服饰,逃了300多万元的税,终审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元。 有人觉得,都是逃税,为什么游燕逃了300多万就要去坐牢? 必须得说明的是,游燕不仅是逃税,更涉及走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游燕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因此,有网友对于这样量刑标准表示难以理解。相比其他恶性犯罪,这个是不是判太重了? 但也有网友表示,这种量刑是起到威慑作用的,不能因为“卖惨”就抹去之前违法乱纪的错误。 当然,还有网友更关心的是,代购是不是不能做了? 买家想着囤货,卖家已经想收摊了。 再次提醒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商法》)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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