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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专项扣除,为什么难以为租房者减负?
一篇《房东跟租客说,你要是申报租房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的文章在网上流传。文章以租房者的口吻称,接到房东电话,被告知“如果你去申报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我宁愿退房租!”房东还算了一笔账,如果租客拿他的信息去申报个税抵扣,税务部门就会通知房东去“开发票”。最终,租客通过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能省100元,房东却要多纳税500元。
实际上,早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来后,就有租房者表示了这种担忧。?
从道理上来说,房东出租房屋,纳税是必须的。只是由于市场信息的不透明,房东是否真正纳了税,全看其属地税务机关的态度。税务机关如果肯下功夫,税就收上来了,不用租房者提供租房证明。但是,在一个租房市场不能满足需求的环境里,房东交税后,可以通过抬高房租将这笔支出转嫁给租房者。因此,在以往阶段,租客对于房东是否纳税并不关心,甚至为了少交房租,希望房东不纳税。
但是当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纳入了住房租金,双方的利益出现了分野。涉事三方都有自己的合理性:税务部门要求申请者出具租房证明是必要的——总不能凭申请者随便一说就点头同意吧;租客要求房东出具证明,也是合理要求,房东有责任履行这一义务;房东因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而要求涨房租,用经济的眼光来看也无可指责。?
兜兜转转一圈下来,税务机关虽然让出了部分个税,却可能通过收取租房税而得到了更多的税收;房东虽然缴纳了租房的税,却因为房租上涨而得到了补齐;租客虽然得到了专项扣除的实惠而少交了个税,却因为需要多交房租而空欢喜一场,甚至可能需要更高的住房支出。如此,通过个税专项扣除来向租房者输送减负诚意的良好愿望也就基本没有了。
这个矛盾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在目前条件下,要求税务部门向某一方面让步,比如不向房东征税,都是不可取的。该减的税应该减,但该收的税也应该收。?
我倒认为,个税作为一种专门的税收,没有必要附加太多的功能。国家要对租房者提供帮助,可以提供另外的形式,比如直接向租房者发放租房补贴。这项补贴不必以缴纳个税为前提条件,而是可以像住房销售中的限购政策一样,以在工作地缴纳社保金为条件。比如,凡在一个城市提供连续12个月缴纳社保金纪录的异地户籍工作者,不管其是否租房,都可以在这个城市领取额定的租房补贴。
这种做法的一大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帮助到低收入者和无固定收入者,特别是低端岗位,如保姆、钟点工等异地保打工者,让更多人享受到国家政策的温暖;另一方面还可以督促更多人,特别是低端劳动者参与社保,减轻他们未来的养老压力。?
总体上看,我国一些城市的租房市场还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近几年来,尽管房价的上升势头已基本遏制住,但房租反而在上升之中。这种情况下,房东掌握了租价的话语权,市场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就可以利用这种话语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最近几年一直探讨的房产税开征,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开征房产税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遏制房价,特别是给存有多套存量房的业主造成压力,使其囤房成为不合经济理性的行为。但是只要住房紧张这个总格局没有改变,房主完全可以把因开征房产税的支出转嫁到买主或者租客身上,从而进一步抬高房价和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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