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工作中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女生们在面试的过程中,面试官有问过这样的问题吗:“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生小孩?”“有生二胎的计划吗?”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很反感这样的问题。现在国家发话啦!这些问题将禁止在面试过程中提问,企业也不得发布限定性别的招聘信息。招聘禁止出现性别歧视内容具体规定有哪些?违反有什么处罚吗?女职工在工作中还有什么福利?这些问题将为您详细解答。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一起来关注女职工有哪些劳动权利保障吧~
招聘禁止出现性别歧视内容
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三期”内辞退女职工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三期”内还可以享受以下劳动权利保障:
夜班、加班尽量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动强度可减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拒绝从事危险作业: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以下繁重体力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除了上述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还有以下的福利可以享受:
更年期关怀: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专属休息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来源:首都之窗、中国政府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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