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
15.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16.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17.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返还: (1)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 (2)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18.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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