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
四、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9.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20.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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