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
五、其他 22.本意见所称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见所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敛、获取的财产直接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 (2)聚敛、获取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购买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4)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见未规定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其他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24.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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