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还是改名叫判官吧
这样大家对结果更能接受一点。叫法官真是有点名不副实。 如果忽略法律条文的咬文嚼字,这个案例的要件: 1-电动车主在户外充电,下雨了; 2-电动车按现在消防要求,禁止户内充电,因为火灾隐患大 3-小偷偷车,被电死了。
那么这个判例对未来人们行为的引导会是什么样? 1-电动车主要注意用电安全 2-小偷及家人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或补偿自己违法、及其他意外带来的损害?
无论赔偿与否,我相信电动车主会更加注意用电安全,因为很少有人会设置电网去故意电死小偷;而小偷及家人得到的鼓励,是本不应该有的。
个人感觉法律界对西方白左那一套学的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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