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案子的核心就在于电动车主在当时的环境下有没有过错。
有过错,承担责任。没过错,不承担责任。 电动车主,赔了,说明他有过错,但有过错的法律依据不是绝对充分。 实际上就是和稀泥 小偷偷窃,罪不致死,但他愿意把命全部打赏给自己完全自由可控的犯罪意志。 其实就是咎由自取,和别人没有关系。 司法如果不强调主观,就可以随便玩了。 所谓的重事实讲证据,只不过是主观无法拎出来看看。 根本的逻辑还是用客观去印证主观。 主观对结果倾向,属于有意。 主观对结果无倾向,往过失上归。 但无限追溯,泛泛联系,任何人都可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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