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还是就事论事是最客观,最科学的态度,绝不可以笼统的类比和概念化。
保证安全的前提是遵守社会规范和科学规律。 小偷,为犯罪而冒险。 本身就选择了一个高人身风险的职业。 小偷都没委屈入错了行,咱们也没有必要浪费稀缺的法律和道德资源。 这么干,小偷都委屈啊,你们不劝他改行,挂了表示关心。 正面也没有啥示范作用,总不能说小偷被关怀了。 良民所以也就感受到了法律的光辉,这是一种人格侮辱。 本案中,行为正常的良民没有一个人遭遇触电,反映充电的电动车给自己带来不便。 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这不是强词夺理,因为老百姓的条件,决定很多人只能这样给电动车充电 这已经成为老百姓接受的生活常识, 因而好人不会在雨天去靠近一辆充电的电动车。
所谓,有可能误触一说纯属杞人忧天,侮辱民智。 而小偷明知风险也不惜生命为代价,所谓人为财死。
不是公共二字就是所有正当性的基础。 不信四处走走,靠近高压线的楼有的是,有的建筑已经在安全范围内。 拉线的,盖房的都不是私人行为。 那是不是都有了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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