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买房引纠纷,房产公司被诉返还意向金
原告马先生在迪拜投资买房,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39124元,并赔付往返机票费用3889元。日前,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马先生称,自己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业务员黄某,黄某向其介绍了一处迪拜的房产项目,称交意向金后能够享受房款降价优惠,且意向金可以退还。马先生便交纳了2万迪拉姆(阿联酋流通货币),当天兑换价格为人民币39124元。随后马先生的女儿坐飞机去迪拜实地看房,当地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却带她看了其它位置的几处房源,并称由于马先生预定的项目正在施工所以无法看房。回国后,马先生决定不在迪拜投资买房,与业务员黄某联系,要求退还意向金。黄某称意向金只能用于在迪拜买房,无法退还。马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39124元,并赔付往返机票费用3889元。 然而被告方则认为,迪拜方面的业务员并没有不接待马先生女儿,且其去迪拜看房的时间正值节假日,业务员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带其看房;此外,马先生缴纳意向金之前,被告方公司并没有承诺能够返还。 马先生出示了意向金交纳凭证和女儿刘某从北京到迪拜的往返机票,但被告对两组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系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该公司承诺过意向金是可以返还的;被告方出示聊天记录截图、马先生女儿与迪拜业务员在售楼处的合照和迪拜房地产推广合作协议,马先生对图片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目的并不认可。 因双方分歧过大,法庭并未组织调解,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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