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作证件”修改为“人民警察证”。
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