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