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13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对象在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经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提前复查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监督检查对象提前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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