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10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合法性; (二)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三)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除前款所列查明事项外,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重点审查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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