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不适格的;
(三)不属于复议范围的;
(四)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复议前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未作出决定但审查期限尚未届满的。
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