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审查的;
(六)复议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复议审查需要以其他尚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中止审查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恢复审查。不恢复审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