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符合规定情形和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符合规定情形,但违反规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不符合规定情形,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责令继续审查或者依法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