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41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 (二)不配合或者阻挠国家赔偿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上缴追偿赔偿费用的; (五)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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