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