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