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9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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