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释来看,口袋罪是一个专有名词,它的弊端也很清楚,但是为什么立法的时候还存在了口袋罪这样的类型,是有他的客观原因的
寻衅滋事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一种被纳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已使寻衅滋事罪披上了口袋的外衣。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是为防止刑事法网挂一漏万而设置的兜底性罪名群。寻衅滋事罪身在其中自是难脱口袋罪之嫌。就其自身而言,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几种行为方式也进一步印证了其口袋特质。因为表述该罪行为之条文中的“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规范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确性程度大打折扣。故寻衅滋事罪可视为一个“口袋罪”。只不过鉴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兜底罪名群的相对性和寻衅滋事罪自身条文再无其他有损刑法明确性的兜底性行为方式、兜底的行为方法之规定,应当将其定性为相对意义上的口袋罪。
像打老师并把视频传上网这样的恶性,刑法中没有对应的法条,这是个新情况,网络前几年还不发达呢,没有对应的条款不是很正常吗,法官选取这个罪名作为起诉罪名,恰恰是专业的表现吧,既然是个兜底罪名,那就兜上了,不挺好吗,你还有什么质疑吗,你说人家是口袋罪,好像是贬义,那制定刑法的人为什么会制定一个口袋罪,这个原因你没想过,你以为自己比那些立法的人都高明,这个罪名存在有他存在的道理,我刚才查了一下,寻衅滋事罪的百度解释很复杂,你确定你都认真读过了,就在这里审案子,诚实点说,你真的那么了解吗
你仔细看看央视报道的庭审,辩论的罪行包括:打人、传给他人,并被他人传到网络上,在网络上辩解,毫无悔意,自己承认这个视频是负能量,给被害人以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
这些罪行,按照你朴素的理解,应该用什么罪名能报这些罪行都包括进去,我这么仔细一看,现在还真没有合适的罪名适用这个案子,遇到新情况了,口袋罪真好兜住底了,这么来看,人家法官适用的罪名很合适啊,
你这么厉害,法律也明白,语文好,逻辑清楚,你来判这个案子看看,人家的结论不会像你这么简单的,口袋罪,所以就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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